解答如下,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按照略高于失业保险金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确定;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90元、220元、240元、260元、290元的,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含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按155元、180元、195元、210元、235元执行。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市地属及其以下国有企业,在地方解决的同时,省财政给予补助。省属国有企业,属于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参见:转发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9]57号)发布日期:1999年9月6日执行日期: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