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
一、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纪、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借口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仲裁的日子。
二、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借口。
三、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子、地点书面通知两方当事人。无正当借口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认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能够做缺席裁决。
四、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置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两方自愿达到协议。调解达到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到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经准许能够延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时限不超出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两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能够向人民法院诉讼期满不诉讼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