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将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4月,劳动部门等又发出通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不属于《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范围。
据悉,劳动部门、工会、法律机构近期已接待数起此类问题的咨询。劳动部门、教育界人士认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虽不能视为童工,但他们正处在成长期,学习任务繁重,应以学习为主,尽量不要从事家庭、家务劳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第2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2条第1款: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