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要求的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花费,属政策范围内的、个人承受超出2011年度合肥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50%(即11229.46元)以上部分的,可进行二次报销。以下六项医疗可进行二次报销: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准则以下的医疗花费;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准则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花费;
3、体检、治疗事项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花费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花费;
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花费;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花费;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花费以及符合表中上述
3、
4、5的医疗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