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限定,下列几种情况能够解决退休:男工人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笨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人,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持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工人;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本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