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使用自己原来姓名的权利。
第
二、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子女姓氏和民族从属的权利。子女出生后,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夫妻民族不同的,子女是随父亲的民族还是随母亲的民族,夫妻有平等决定权。
第
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
四、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第
五、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
六、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第
七、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第
八、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如抚养子女、赡养双方的老人等。
第
九、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去世以后,生存的另一方都有权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死者的遗产,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限制其对所继承的遗产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