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如下: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口。
二、是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三、属于父母双方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家庭儿童,包括下列情形:
1.父母双方均失踪、服刑或重残(
一、二级残疾,下同),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服刑、失踪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3.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服刑或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4.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重残,且家庭困难的儿童。
《民法总则》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