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经常发生,学生家长也为了这种事情非常头痛,那么学生体育课受伤的归责法律依据有哪些下面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要分清责任主体,首先要明确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对学校归责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即只有校方对校园事故发生的确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无过错时,可按公平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不存在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在此类案件中只要学校履行了作为管理者的义务,本身无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我国一些地方也颁布实施了“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如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顾公平原则的归责原则。如果法律上没有规定学校额外的义务,则学校没有确保学生和学校其他成员安全的义务,换言之,法院并不是对每起学生伤害事故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而仅仅追究由于学校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学生受伤害的责任。正如一位法学专家所说的那样:学校并非是绝对安全的保险人,不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所有伤害都负有绝对的责任。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除非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比如在体育运动和上体育课时,如果教师将器材放置不当,存在危险因素,竞赛选手搭配不当,诱导学生从事其身心未有准备的活动,险象环生场合布置各种不同的体育活动,应认定学校有过错。如果学校和教师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到了提示义务,而是由于学生自身过错造成伤害的,学校可以负责或根据学生的过错程度适当免除部分责任。如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发生事故,学生进行危险的化学实验以及在给学生安全指导过程中,学生未经教师允许的情况下从事实验,受伤害的,应认定学生有过失,学校和教师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在学校发生的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公平原则来确定学校补偿学生相应的经济损失,但也仅限于直接的损失,不应包括间接损失。最后,鉴于校园伤害案的经常发生,本人倡议:学生家长积极配合学校进行安全教育,积极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从法律上说,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应归受害学生个人所有。参加保险,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当理赔,这样,可以弥补受害方损失,使受害学生得到及时救助,充分保护学生及学校合法权益,进而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通过保险,建立一种转嫁风险的机制,虽不能减少与预防校园伤害发生,但可以解决某些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