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以户口本更改为前提)改名字的,以一次为限,该项(更改次数)与当事人的年龄无关的:
1、因为根据户籍政策的规定,当事人曾经的”常用名“(更改名字前已经申报户口的名字),必须在本人的户口本”曾用名“一栏体现,而更改后的名字作为”常用名“(因此是以一次为限)
2、需要交验的证件:当事人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者用人单位等出具的加盖印章的证明;
3、具体手续:当事人带上上述证件及证名,亲自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该项后,经过户籍民警审查、所长批准后,报送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予以更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