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劳动法实施,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无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只有合同时限分别,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够按照下列三种办法解除合同:
一、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限定的法定犯错,任意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
二、用人单位不能定犯错的:
1、提交申请,与用人单位商量一致解除合同;
2、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仅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薪水,而且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经济赔偿金。商量一致或者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的,无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能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