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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东、监事、董事、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区别?

帮助5人 4.6w浏览 匿名 2020-11-28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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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  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 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法人授权代表:  即企业委托的办理某项事宜的自然人.
    全文
    14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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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可参加董事会吗?
股东代表可参加董事会。股东经过同意之后是可以列席董事会的,董事会会议列席的人员在法律当中的规定是公司的监事和总经理是可以列席董事会的会议,而且原则上是不能够携带随同人员参加会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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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中小股东知情权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知情权乃指股东作为公司注资人所应享有的关于知晓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财务状况等相关事项的权力。
具体内容如下:
1、查阅权,系指股东有权利查阅公司的各类文件资料。
2、复制权,此项权利涵盖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各种文件材料。
3、建议权与质询权,股东在此基础上还享有向公司提出经营策略建议或进行质疑的权力。
4、公司信息接收权,这一概念在公司层面上,可以理解为公司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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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能不能替代董事会?
股东会是不能替代董事会的,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力机构,虽然董事会的成员是通过召开股东会选举的,选举后也需要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需要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但是这两个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职权也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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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与债务继承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股权转让之后,应由何者来承担相应的公司债务问题,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原则上讲,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与股东本人无关,其应由公司的资产来进行偿还。
而所有的股东,则仅需按照各自的出资额作为上限,承担起相应的有限责任即可。
因此,在股权转让发生以后,新的股东在接受并接手该股权的同时,也必须要无条件地承担和延续之前公司所遗留下来的债务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之下,原来的股东可能还需要继续承担公司的债务。
例如,当一个一人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原股东并不能因为股权的转移而免去其原本应当承担的债务责任;
又或者是在股权转让之前,原股东曾对债权人造成过损失,那么他们同样需要对这些公司的债务负起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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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客体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两者所适用之条件及时间有所差异。
关于转继承,其适用之前提乃是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离世,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
而对于代位继承来说,其适用条件则是当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并且该继承人需为被继承人之子或女。
2.它们所适用的继承范围各有区别。
转继承既可能发生在法定继承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在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等各种情况下。
然而,代位继承却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这一特定领域。
3.两者所涉及的主体对象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被转继承之人包括所有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而在享有转继承权的人群中,通常都是被转继承人的一些法定继承人,并不仅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至于被代位继承人,他们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
而代位继承人,他们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所针对的客体对象也有所不同。
转继承的客体主要是指被转继承人未能获得的遗产份额;
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无法获取的应继份才是其关注的焦点。
5.两者所涉及的继承权利与义务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所继承的不仅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可能涉及到其继承其他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相比之下,代位继承则是一种单纯的遗产继承关系,代位继承人所替代被继承人所继承的,仅仅是被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
6.两者在应继承份额的归属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转继承中,可能出现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归属于其配偶共同拥有的情况;
而在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所期望的应继份将全部归属于代位人,不会产生与被代位人的配偶共享问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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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监事由谁提名?
由公司的股东或董事会来进行相关的提名。但是股东代表监事是有公司的总公司是有股东大会来进行选举。股东代表监事需要向股东东方进行负责。来对其相关事宜进行一定程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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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股东不给小股东分红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公司未能按规定向股东分配红利,小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在此情况下,如股东未能与公司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有效协议,股东可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九十日期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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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区别是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股东派生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之间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几项要点:
第一,二者形成的背景因素各异。
简言之,股东派生诉讼的出现乃是由于公司自身权益在某种特定条件下被侵蚀,且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公司并未能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进行维权,此时,股东便可以依法以其自身名义展开诉讼活动。
相较之下,股东直接诉讼得以发生的主要起因则在于股东本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此时股东也将以自我名义提出诉讼事宜。
其次,二者所涉及的诉讼性质存在显著区别。
股东派生诉讼赋予了股东监督及纠正公司不当或者违法行为的权力,
因此,这种诉讼权利应当被视为一种共同利益的保护权。
然而,股东直接诉讼则是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发起的诉讼,从根本上说,这一诉讼权利属于一种自益权范畴。
最后,二者所依据的诉讼权利来源亦有所不同。
一方面,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权源自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权人即出资人的身份地位;
另一方面,股东派生诉讼的提起权还源于股东作为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地位。
相比之下,股东直接诉讼的提起权仅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份所有权人即出资人的身份地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有债务有限公司股东退出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股东撤资之后,他们需继续承受撤资之前所产生的债务压力。
如果在撤资行为发生之时并未签署相关的撤资协议书,那么这位股东将会面临承担债务责任的潜在风险。
然而,若已签署撤资协议,那么股东便无需再为这些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撤资协议实际上是股东要求公司前往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律依据,同时也被视为公司开展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所必须依赖的关键性文档资料。
撤资协议主要是指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内,股东因特殊原因决定退出公司,从而失去其作为股东所享有的所有权益,进而与公司达成的一份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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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其他股东就一定是监事吗?
股东代表其他股东不一定就是监事,监事不一定要是股东其它人也可以做,但最重要的就是得到股东们的认可,监事算是在公司里的权利特别大的,监事最重要的就是保障公司的合法利益,监督公司的管理人员,这样才能让公司更好的经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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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续住说丢了东西要求赔偿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遇到有消费者提出索要赔偿之请求,应采取如下策略进行妥善处置:
当与消费者进行交流时,务必始终秉持真诚且热情洋溢的态度;
倘若事态清晰明朗地显露出问题源自于我们自身企业,首选应当立即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表示最诚挚的歉意,同时迅速启动相应的解决方案;
在赔偿事件发生之后,必须立即将相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并以最高效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一旦出现索赔事件,我们应对消费者给予充分的补偿,若是由于供应商的问题导致的,则需尽快追回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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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海东市平安区拆迁的具体计划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征收协议的具体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了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单位;
其次,强调了负责征收土地的单位;
再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经由村民代表大会慎重考虑并决议通过后,与乙方达成共识,决定将甲方的土地交由乙方进行相应开发项目,为此,经过甲方和乙方的实地考察、深入交流以及多轮的协商磋商之后,特别制定了本份合同,旨在为双方提供一个共同遵循的准则。
此外,还详细列出了征用土地的具体数量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
最后,明确了对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
而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主要涉及到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方式,即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的期限;
第二,确定了安置用房的面积、标准以及具体的地点;
第三,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以及相应的期限;
第四,明确了搬迁的期限、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
第五,明确了搬迁补助费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以及支付方式;
第六,明确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第七,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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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是股东或执行董事吗
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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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董事的产生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董事职位特性的差异性,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职工董事与非职工董事两大类别。
关于这两类董事的产生程序和流程如下所述:
1.在普通公司运营过程中,非职工董事通常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举产生;
2.针对国有独资性质的公司而言,其董事成员则需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政策予以委派任命;
3.职工董事职务方面,他们则是经由公司员工群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全体大会或其他多元代表性的会议形式,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财务总监职责及工作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一名资深的财务总监,我负责并成功地处理了众多关于企业财务事务的关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1.严格审批和审阅所有会计报告,以确保每项交易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对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3.精心组织并领导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以及日常检查等重要工作,确保企业财务状况始终保持在可控范围内。
4.全面负责企业的成本管理,通过有效手段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5.严格执行并管理企业财务制度,确保企业财务运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6.灵活调配企业运营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同时避免资金闲置或浪费。
7.积极为企业生产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确保企业资金链安全稳定。
8.熟练运用税务知识,为企业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税负。
9.深度参与企业投资决策过程,提供专业的财务建议和支持,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回报率。
10.妥善协调各方面财务关系,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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