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认为善意取得仅仅适用于动产,把诸如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排除在外,然而20O7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二者区别仅在于受让人有理由信赖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的缘由不同,前者缘于动产占有的公信力,后者缘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现实生活中,善意取得适用于不动产的情形主要有:
1、基于权利人的委托登记在另一个人名下,从而发生房屋登记名实不符的;
2、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3、基于无效交易而发生房屋登记名实不符的,如甲卖房屋给乙,并办理房屋登记,后乙又卖给丙并办理房屋登记,但甲、乙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