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要求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固定资产已经报废。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银行存款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五、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其中所称的条例第十条
(一)至
(三)项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属于非正常损失: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