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视不同性质的单位不同。
1、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属不征税收入。
2、对企业的财政拨款如果是属于“政府补助”的,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有关政策规定
1、所得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征收范围的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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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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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补助的形式之一是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通常在拨款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用途。比如,财政部门拨付给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而给予的奖励款项,拨付企业的粮食定额补贴,拨付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研发经费等,均属于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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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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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