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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代理权的情况有哪些,超越代理权是否可以超越代理

帮助5人 5w浏览 匿名 2020-11-29 北京昌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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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从代理权至始不存在,但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方面看,与狭义无权代理是相同的。这种无权代理之所以构成表见代理,主要是由于被代理人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致使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尽管事实上被代理人并未授予其代理权,仍构成表见代理。这种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本人向第三人表示以将代理权授予他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例如,C出国前曾对其客户李某讲,其出国期间将委托好友A打理公司生意。事后,C因出国仓促并未将委托之事告知A。C出国后,李某找到A欲订购C一批货物。A因担心好友失去交易机会,便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C回国后,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遂提出A没有代理权,该合同自始无效。该案C告知李某委托A在其出国期间打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属于声明授权行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C事实上未授权,这样三方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2、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这里指的是在本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他人以其名义从事活动。当本人得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通常是由相对人向其催告而得知),应当对他人无权代理行为表明态度。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本人表示承认,等于其在事后授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这种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原来的无权代理变成了有权代理,本人应承担给代理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因本人对他人无权代理的行为的发生并无过失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对本人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如果本人明知他人进行无权代理而又不明确表示否认,虽然其对于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过错,但其明知而不否认,不可谓之无过失,由此而造成相对人进一步确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而应构成表见代理。例如,某工程处曾为某工程局施工,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处利用在为工程局施工中掌握的一些信息和资料,在另一工程中打着该工程局的旗号承揽施工。工程建设单位曾几次来电来函询问该工程局,该局未予答复,不置可否。因工程处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建设单位索赔。工程处不想承担责任,遂解散消失。建设单位于是找到工程局要求赔偿,此案构成表见代理。
    二、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仍属无权代理。法律要求被代理人可能对代理权限有所限制,但有时不能为第三人所了解,而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如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就其所为事项具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从而构成表见代理,本人自应承担越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这种表见代理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超越授权以企业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在代表本企业进行民事活动时,企业内部一般赋予他们一定的权限。但如果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时会为了自身利益,超越内部的授权或规定为民事行为。如果这些内部的授权或规定未予公示,不为善意第三人所知,善意第三人是有理由相信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有代理权。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雇员的越权代理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有在企业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代表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通常权限;雇员有其所在岗位的通常权限,如物资部门经理订购物资的权限和工程师对施工单位验工计价的权限等。如果企业对他们的通常权限有所限制,应予以公示。如果仅为内部指示或规定,不为善意相对人知悉,则企业应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3、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以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企业将印章、合同章、单位的空白证明信、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本等交给代理人去办理某项业务,主要是了工作的方便。但是如果代理人办理的业务并非企业实际要求他办理的业务,或是虽为授权业务,但在价格、数量等方面超出了企业的实际授权,善意相对人并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企业不能以“实际未交待代理人为某项法律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目前,有许多单位对此管理不严,本单位人员出差随意携带,临时填写,有的甚至交给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当这些人员签订合同后,如认为对自己不利,就以未授权为由进行推诿,不承担代理产生的结果。由于这些文件和印鉴在一般情况下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系,具有专用性,行为人持有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和印鉴,这一事实本身,客观上极易使相对人误认其具有代理权,尽管其中有的无权代理人只是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为自己谋利益,但对被代理人来说,仍不能完全排除表见代理的适用。
    4、挂靠经营中超出挂靠协议约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就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所谓挂靠经营,是指目前社会上一些单位(被挂靠单位)允许一些没有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集体单位、个人,或者虽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为了经营上的便利和税收方面的原因而不愿使用自己的名义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适用这些单位的名称、印章、帐户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被挂靠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和“手续费”。挂靠经营活动在未上升到诉诸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挂靠单位虽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往往自己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挂靠单位在挂靠协议约定范围内或授权范围内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应属有权代理。如果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或难以承担责任,必然由挂靠单位承担。除前述情况外,现实经济交往中还大量存在着挂靠单位不遵守其与被挂靠单位签订的挂靠协议,在未授权的领域仍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一旦挂靠单位难以承担责任,相对人会直接寻求被挂靠单位的救济。这时被挂靠单位往往以未授权或挂靠单位违反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在这种活动中,相对人一般认为挂靠单位隶属于被挂靠单位,或虽知挂靠,但很难分清哪些是有权挂靠哪些是无权挂靠,被挂靠单位又未予公示,便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这种表见代理的后果。目前,挂靠在某些领域已被禁止,如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9月发文禁止进出口行业挂靠经营和借权经营。因此,违法的挂靠经营要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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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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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吗?
越权代理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不是看代理人最终来决定而是要看被代理人是否对该事情选择最终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最终选择对该事件表示追认那么这个情况就是属于有效的行为,如果不追认,那就是属于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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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吗?
越权代理不属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有代理权但是超越权限代理范围,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限,代理是指当事人委托第三人对自己的一些行为和权力进行委托代理,由第三人代替自己在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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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数额超过多少算职务侵占罪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职务侵占罪的涉案金额标准,可视情况划分为几种不同的层级:
1.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的地步:
若涉案金额介于人民币五千元到三万元之间,该情况将判定为常见类型的职务侵占罪,按照相关法律条款,可判处被告人三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涉案金额突破“数额巨大”的标准:
一旦涉案金额超出三万元,那么便可归类为严峻性质的职务侵占罪,依照最严厉的刑罚规定,最高可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3.具体标准的设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解释,“数额较大”的范畴可在“5000元至20000元”之间浮动,具体数值将视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而定。
至于“数额巨大”的起始点,通常设定在十万元,然而具体数值可能因地域差异而有所区别。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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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吗?
越权代理不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越权代理是在从事民事行为活动时超过了自身所拥有的权利范围,但是没有超过的部分仍然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滥用代理权则是属于违背个人意志,主管意义上的错误行为,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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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超速与危险驾驶罪处罚按照什么标准
[律师回复] 解析:
1.现行法规明文规定了,涉案者若被判定犯有危险驾驶罪,其最高可面临拘役之处罚,同时需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
所谓危险驾驶罪,即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竞逐竞技活动,如果情节较为恶劣;
或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
2.对涉及到校车运营业务或乘客运输服务的活动而言,如果涉案者严重超过额定乘坐人数载客,或者严重超出规定行车速度,那么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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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么?
越权代理不属于滥用代理权。在我国的滥用代理权的规定中,我国的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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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什么罪代替盗窃罪
[律师回复] 解析:
诚然,两者之间的确存在差异。
事实上,销赃行为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确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表现形式,与盗窃犯罪构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
对于这类罪犯,法律将依据其行为性质,进行相应的定罪量刑。
我们应该明确的是,盗窃罪通常涉及到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并且可能需要同时支付罚金或承担法律责任。
若行为人身为盗窃犯,则需面临上述处罚。
假设行为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行,那么他同样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能需要支付罚金或承担法律责任。
此类案件,行为人均应接受刑法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和制裁。
而且,盗窃公共和私人财产,如果涉及到数量庞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情况,行为人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能需要支付罚金或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涉及到数额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需要支付罚金或承担法律责任;
而如果涉及到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他们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可能需要支付罚金或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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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有区别吗?
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无权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在没有实际代理权的情况下用他人的名义来实施各项民事行为的情况,而越权代理则是有代理权但是却超过了本身所拥有的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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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算是恶意诽谤罪
[律师回复] 解析:
诽谤罪乃是蓄意捏造毫无根据之陈述并肆意传播,意图损毁他人在公众心中之形象及声誉,倘若情节严重则可认定为犯罪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恶意诽谤他人亦可能触犯法律。
诽谤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权益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犯罪的直接受害者是自然人。
其次,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实施了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这些事实足以贬低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且情节严重。
再次,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最后,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心态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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