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吗?
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代理行为要在代理范围之内行使。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越权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与其他类型的无权代理相比,越权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一定的代理权限。如果代理人没有获得委托人的任何授权,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就只能构成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而不能构成越权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也就是说,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虽然与其获得的代理权有关,但却超出了具体的权限范围。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代理权限之内,就属于有权代理,而不会构成无权代理。在越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范围从事的代理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中只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那么就仅仅是该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
综上所述,不管是越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他们本质上都是一种情况,他们代理的事件其实都处在一个效力待定的过程之中,待定,那么就需要第三方,也就是被代理人来选择这件事情,最终是否有效。被代理人如果选择追认,那么这件事情就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那么这件事情就是属于无效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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