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经当地社区矫正管理机关申请。《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不得超过一个月。所以,虽然判缓刑也属于服刑人员,行动自由是受严格限制的,特殊情况须离开居住地的,七日内须经司法所审查,七日以上须报司法局审批。同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