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准确名称应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关于工伤5年后是否还能申请“伤残鉴定”的时效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综合整部《条例》,只对工伤认定时效做出规定,但是未对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最迟提起劳动能力鉴定时效做出规定,所以工伤5年后是能申请“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