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货币财产不仅要确认其存在性,对其价值的认定具有公允性的问题。所以,修订后的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一旦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