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户被吞卡后,各金融机构的保管期限和处理方式不尽相同。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1月5日)没有对A吞卡后金融机构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各金融机构均自行规定处理方式,建立了被吞银行卡登记簿,统一登记保管,客户想要领走自已的银行卡,均需出示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方可取回。但在具体的保管期限和保管期满后的处理方式上则各不相同。
2、如果超出金融机构的保管期限,均须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补办新卡。各金融机构均规定银行卡被吞超过规定时间后,客户没有按规定时间领取被销毁后,如需使用,则要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需要按规定缴纳挂失费和补卡费。借记卡可以在开户行补办,而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需要到各金融机构的银行卡管理(发卡)中心补办,所需时间与办理新卡的时间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