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记者:这次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比原有的试行规定增加了61种案由,那么如果当事人的在其中仍没有相应的案由可以援用,是不是可以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负责人:当然不是。实践中曾经出现过这种情况:有的以当事人的在《案由规定(试行)》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援用为由,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这实际上是将《案由规定(试行)》规定的案由等同于民诉法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这是对案由定义与功能的错误认识。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案由并不决定受理案件的范围。对于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无名案由,各级可以及时上报最高,以便根据法律制定修改情况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不能在案由中再使用“其他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