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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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
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水上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以船舶作抵押或以船舶营运收入作抵押的借贷合同纠纷;租船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船的光船租赁、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沿海、内河运输船舶的祖赁、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供应船舶营运或者日常所需物品等合同纠纷案件;海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上救助、打捞合同纠纷案件;拖航合同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海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等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海运、海上作业(含捕捞作业)中重大责任事故案件;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在港区内进行的测量、勘探、建港、疏浚、爆破、打捞、救助、拖带、水上水下施工、港口装卸(装卸、驳运、保管)和理货作业等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装卸设备、属具、集装箱灭失赔偿纠纷案件;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岸带的开发和利用(如围垦、滩涂、采矿、工程建筑等),海洋渔业和水产品的养殖的开发和利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船舶共有人之间的船舶经营、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船舶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海事优先请求权的纠纷案件;认定船舶及其他海上无主财产的案件;涉及海洋、内河主管机关的行政案件;海运欺诈案件;法律规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和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案件。

四、海事执行案件

海洋、内河主管机关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海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与船舶和船舶营运有关的公证机关确认的债权文书的案件;依据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申请我国海事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或者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案件;依照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协助执行外国法院裁决的案件。

五、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海事请求权人为保全其海事请求权,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舶的案件;海事请求权人依合同规定,在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者船用燃油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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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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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受理范围和不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范围和不受理的范围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投诉受理范围和不受理的范围是什么
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本文将告诉你哪些投诉是可以受理索赔的,哪些投诉又是不受理的。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
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消费者投诉的范围和不受理的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些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往往只对产品的质量问题进行投诉,而放弃了许多受到侵害而应当提出索赔的权利,本文将告诉你哪些投诉是可以受理索赔的,哪些投诉又是不受理的。 一、延时服务可以索赔 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二、耽误使用可以索赔 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三、免费赠品也可索赔 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四、精神损失可索赔。 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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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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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妹要去对公安部门的不执法给行政复议,但是却被打回来了,行政复议不受案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复议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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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伤死亡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海南工伤死亡赔偿范围?问题解答如下, 海南省工伤死亡赔偿最新标准。
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上一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死亡赔偿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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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范围是什么
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案、故意伤害案(轻伤)、遗弃案、重婚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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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要去法院起诉我们老板不给员工开工资,不知道会不会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继承纠纷案件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7.人身权纠纷案件
  
8.劳动争议案件
  
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
  
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
  
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
  
7.股东权纠纷案件
  
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
  
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2.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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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公司要给他一笔补偿,同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
  
1、 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 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 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 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级为22个月;3级为20 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5)易地安家补助费-工伤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6个月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职业康复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包括:
(1)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发给;护理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5、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待遇包括: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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