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超过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以上条款执行,即:工资照发,若双方有疑义,具体咨询卫计委。
2、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规定,产假为158天至180天。
3、按规定,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单位需为员工缴交社保。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产检时间的安排,您可具体咨询医院或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