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45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5]65号)第34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积极组织送往指定医院治疗,同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就地就近抢救治疗,但须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备案,待伤情稳定后送指定医院治疗,确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报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未按上述审批手续办理的,其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