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承租人享有法律上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该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租赁关系也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就承租人而言,其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不会因为该房屋的买卖而受影响,新房东仍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只有当租赁合同到期时,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