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了区别对待。 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劳动者只需证明自身在缔约过程中不存在过失,且又非基于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减损或实际履行中劳动者自身权益遭到损失,即可将责任归结于用人单位一方,除非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在缔约中完全没有过错或者劳动者的损失属自己责任或不可抗力,则应视为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劳动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归责原则符合劳动立法中保护“弱势群体”的社会法属性,也可以预先制约处于强势的用人单位,规范其在缔约阶段的行为,防止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