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都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两个证人的证言是完全相反的。那那么,这个时候应当以一个什么样的标准来取舍证据呢对此,《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表哥和路人的证言,应当采用路人的证言。因为其表哥与其存在亲属关系,因此证明力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