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母亲已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新生婴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另行办理缴费参保手续,但其母亲应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新生婴儿母亲未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在新生婴儿出生后60日内,可凭成都市入户手续向新生儿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参保手续,逾期不予办理。办理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后,待遇有效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24时,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报销条件的费用,统筹基金予以支付。如不符合新生婴儿的参保条件,具有成都市户籍或者父母一方具有成都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年龄满1个月以上的婴儿,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保险有效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若您还有其他疑问,建议拨打12333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