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如下, “关于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第一款、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有些人据此认为,姓名权是私权利,自己起任何名字都可以不受约束。 孩子能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吗? 草案规定,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其他正当理由。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