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用于社会保险费和其他指定费用的转账。缴费专户资金用于参保单位与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之间进行转账结算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缴费专户,并将开户《回执》返回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不得提取现金或用于其他资金的结算。参保单位须在每月1日前将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专户。缴费专户办理:指的是接受你治疗的医疗机构:参保单位自社保经(代)办机构核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凭社保经(代)办机构开具的《专户开户通知》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开户手续到银行开设缴费专户。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支出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