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也是五险,其中含生育保险。
一、苏州市区(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女参保人员生育待遇享受条件:1.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2.生育时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如是本地定点生育: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出院结账时,参保人员只需支付自费药品及特需服务项目的费用,其余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付。市社保中心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三、如是外地、非定点生育:女参保人员在外地生育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本地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现金结付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联系单》、原始发票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补贴、生育营养补助的审核结付手续。生育医疗费用高于本市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符合生育津贴享受条件的,其生育津贴于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故营养补贴、围产保健补贴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生育津贴打入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无需申请。
四、生育津贴是生育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五、如是园区参保,园区属社保统筹区,园区社保政策请具体咨询园区社保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