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子女抚养权变更作出了以下明确规定:
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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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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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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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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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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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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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