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要严格区分乙肝病人和乙肝病菌携带者,这是两个极易混淆却又天壤之别的概念,乙肝病属于传染病,需要治疗;而乙肝病菌携带者不发作属于正常人,一旦发作,则属于传染病人。企业对出现的乙肝病人应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规定,处于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企业是不能够与其解除合同的。医疗期结束,病情仍未好转,企业可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与与患乙肝病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综上,“公司人力资源部找你谈话,说叫你回去休病假三个月,三个月后再去复查,复查结果如果还是“小三阳”的话公司就要和你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基于对乙肝病人与乙肝病菌携带者的错误认识作出的,由于你只是乙肝病菌携带者,因此,尽管人力资源部上述对医疗期等的说法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但对你却不适用,若强行要你照此履行,就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有权要求公司收回错误决定,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你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撤消公司错误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但正如你所担心的,因为你们的劳动合同与公司都是一年一签,因此,即使你赢得了劳动仲裁,只要公司对乙肝病人及病菌携带者的认识不改变,合同到期后公司肯定不会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相形之下,接受公司建议对你或许不是件坏事。请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