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审查立案。人民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2)通知履行。人民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