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又醉酒驾驶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从重处罚。具体量刑由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酒精含量等多种因素判断。如仅有酒驾记录,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判处二个月左右的拘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节,可增加一个月拘役的处罚。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100以上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判处拘役(期限最短一个月,最长六个月)。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醉驾的司法解释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