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员法》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2、目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工伤保险改革情况分为两种:一是缴纳了工伤保险的,二是未缴纳工伤保险的。
3、对于缴纳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按当地制定的抚恤办法管理,一般情况下结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参照工伤级别,按年度发放抚恤金。管理部门为为当地人社局劳动局工资科和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