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对促进作用的赔偿比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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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死亡对促进作用的赔偿比例是首先由交警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然后依据比例来进行赔偿。如果对于这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承担100%的责任,那么就需要负担所有的损失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对促进作用的赔偿比例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死亡对促进作用的赔偿比例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死亡对促进作用的赔偿比例是首先由交警出具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然后依据比例来进行赔偿。有车保的,可找寻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此次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在现实生活当中,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他所面临的是赔偿类型的问题,当然这样的一种赔偿的话,通常情况下交强险在一定的范围之内都是可以大部分的予以赔偿的,但是小部分还是由责任人员来进行承担,至于具体承担多少看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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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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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死亡比例值(青少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近年来受国际毒潮泛滥的影响,国内毒品问题不断发展蔓延,青少年已成为毒品的主要受害 者 ,同时,毒品问题也已经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之一。为了进一步了解我省青少年 吸毒的现状、特点和规律,探求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趋势及深层次原因, 团省委组织力量深入到郑州 、焦作等市,采取与干警座谈、访谈吸毒人员及其家庭等形式,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青少年 吸毒现状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特点和趋势
  1吸毒人数不断增加。
  1992年我省吸毒者为489人,1994年为1003人,1996年猛增到2264人,1997年为6761人,199 8年为8696人,1999年为8908人。目前,全省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22000多人,其中80 以上是青少年,如果根据惯例按“每发现1例显性吸毒者,实际上就有10例隐形吸毒者”计 算,数量更加惊人。
  2吸毒者年龄出现低龄化倾向。
  据焦作市强制戒毒所统计,戒毒学员中17岁以下的由97年的1人发展到现在的32人,1825 岁的1 077人,占收戒总人数的22?9;2635岁的2742人,占收戒总人数的58?2。如吴某(女)1 4岁就开始吸毒,至今已有6年的吸毒史。
  3吸毒者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各地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情况和我们对戒毒学员的调查看,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以初中、 小学文化程度为最多,部分为文盲。如2001年全省强制戒毒2961人中,小学438人占14?8 ,初中2405人占81?2,文盲67人占2?26,且通过测试实际上有50的文化水平与统计的 文化水平相差甚远。
  4具有结伙吸毒特征。
  青少年吸毒人员已由过去单独隐蔽吸毒逐渐发展到结伙吸毒,并且选择一定的固定场所。郑 州市今年5月份在二七区某招待所一次抓获了正在吸毒的30多名青少年男女。结伙吸毒与个 人吸毒相比,相互影响,危害性更大。
  5以贩养吸者较多。
  由于吸食毒品需要花费较大的资金,一部分青少年通过以贩毒养吸毒,由单纯的吸毒者变为 贩毒者,由毒品的被害者变为害人者,走上了毒品犯罪的道路。如我省“6·26”前几名伏 法的 贩毒分子,都是吸毒上瘾后,为寻求毒资来源才开始贩毒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毒品犯 罪人员中,有近半数以上是既贩毒又吸毒,相互交织,形成恶性循环。
  6复吸率居高不下。
  据调查,吸毒的青少年,几乎每个人都想戒毒,并尝试戒毒,但由于毒品对吸毒者生理和心 理的极大影响,一旦沾染,毒瘾便难以戒掉,极易形成吸毒戒毒复吸劳教戒毒 的现象。据强制戒毒所统计,我省吸毒人员戒毒后的综合复吸率为80左右,其中一年复吸 率为70,两年复吸率为80以上,三年复吸率为90以上。
  
二、造成的危害
  1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各类毒品对人体都有严重危害,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发育均未成熟,受到的摧残更加严重。 吸毒不仅在生理上导致青少年的记忆力衰退、营养严重不足,抵抗力下降,诱发多种疾病, 而且在心理上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渴求,并逐渐摧毁其精神和 意志,使其堕落、道德沦丧,出现人格、心理变态。如一些吸毒成瘾又搞不到毒品的人 ,在毒瘾发作时,用切手指、砍胳膊、烟头烫等自残方式来缓解毒瘾,甚至走上自杀的道路 。焦作市一青年吸毒者毒瘾发作时自断左臂;三门峡市张某和妻子共同吸毒,把在金矿干活 挣 的40多万元吸光后,又卖掉全部家中财产,毒瘾发作时,他曾从五楼跳了下来,去年11月15 日年仅七岁的儿子也被他活活掐死在床上,随后本人企图自杀,后经抢救脱险。
  2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据一调查个吸毒者每天所需毒资1001000元不等,因此,一人吸毒,往往会使全家的积蓄 迅速 耗光。当吸毒者毒瘾发作而又无钱买毒时,吸毒者就会不顾一切地变卖甚至偷拿家中的财产 ,使家庭变得一贫如洗,家庭的倾家荡产,必然导致家庭成员的不和,并最终造成家庭破裂 ,妻离子散,亲人反目,甚至残害家庭成员,可谓“一人吸毒,全家遭殃”。如焦作市周斌 ,今年30岁,他曾是名噪一时的企业家,吸毒仅仅一年多,就耗资100多万元,还吸掉了周 围的朋友和自己的事业;如郑州一对青年夫妇,1991年开始吸毒,三年中吸光了包括两幢楼 房、一辆出租车在内的百万家财后,又借了80多万元的债,致使年迈的老母和年幼的孩子流 落街头。同时,由于吸毒者常常采用肌肉或者皮下注射的方式吸毒,因多人共用消毒不严的 针头或注射器,而传播多种皮肤病、肝病、性病甚至艾滋病等多种疾病,给家人的安康带来 很大的隐患及危害。
  3极易引发刑事犯罪。
  吸毒是一种高额消费。一般说来凭正常的合法收入来维持高昂的消费是不可能的。为了支付 巨额的毒资,吸毒者往往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从大量的事实来看 ,吸毒者除了采用贩毒等方法获得毒资外,男性吸毒者采用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手段获 得财物,供吸毒之用。如许昌市涉毒人员王青海、李宏安为筹集吸毒先后在郑州、安阳、开 封等地,盗窃、抢劫作案8起、杀死64人,抢劫现金和财物10万余元;女性吸毒者以色相换 取财物 ,以娼养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前不久,焦作市车站公安分局抓获的女性吸毒人员中有88 ?2 的从事卖淫活动。据统计,2001年全省因吸毒诱发的刑事案件4600多起,治安案件近6 000起,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危害。
  
三、原因分析
  1强烈的好奇心理。青少年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的时期,对任何 事物都存在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望。在与染上吸毒恶习的青少年交谈中,我们发现多数青 少年最初接触毒品,往往受到好奇心的驱动,而且对不了解,在一试无妨的冒险 、侥幸心理驱使下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如焦作市的张某(女),18岁,听说毒品可以使人飘 飘欲仙,想什么有什么,就认为如果自己能吸毒,日子会过得更充实,在强烈的好奇心理的 驱使下,很快成为毒品的俘虏,而且每天近百十元的毒资全靠“坐台”维持。据戒毒所有关 统计,因为好奇、受诱惑而染上毒瘾的占70。
  2不良的家庭环境影响。调查表明,许多青少年吸毒成瘾即是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言传身教的结果。如焦作 市破获的一个家庭共7个成员全部参与吸贩毒的案件,涉及祖孙三代人。除了家庭成员的吸 毒行为直接成为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外,一些家庭父母离异或者长期外出,孩子得不到正常的 教育,都是导致青少年吸毒成瘾的原因。如郑州市的康某,自幼父母离异,缺少正常的家庭 关爱和教育,高中毕业后,待业在家,感到生活无着落,内心空虚,在某娱乐场所接触毒品 后,无法自拔。
  3个人交友不慎被人诱骗。青少年缺乏分辨力,人际交往能力差,极易受到周围朋友、邻居的影响,而且在交往 中称兄道弟,盲目的从众心理极强。如袁某(女),23岁,因其好友吸毒,在好友“一试无妨 ”的劝说下,很快染上毒瘾。据调查,在吸毒青少年中,因为朋友吸毒觉得好奇、赶时髦而 吸毒和受朋友引诱后吸毒的占70以上。
  4教育管理的弱化。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相对滞后,在调查中,有60以上的吸毒青少年缺 乏毒品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如焦作市的丁某,97年生病久治不愈,听说鸦片能治病,就尝试 吸食,至今已有5年的吸毒史,身体状况极差,仅有80多斤。此外,对吸毒青少年的帮教、 管理、控制工作薄弱,相当一部分戒毒后的青少年受到歧视,缺少关爱和帮助,以致自暴自 弃,仇视社会和家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某男,23岁,强制戒毒后,家庭对其唾弃, 不管不问,很快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交往,2002年2月,因吸毒犯盗窃罪被判刑。
  
四、防治对策
  1以理拒毒,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要注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
  要把防毒、禁毒教育作为对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学校教育阵地的作用,以禁毒知 识讲座、以案示例、观看禁毒展览、自护教育等形式,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增强拒 绝毒品、远离毒品的自觉性,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目前,全国还没有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禁 毒教材,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编写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禁毒教材,把禁毒教育纳入德育教 育的内容,使学校禁毒教育规范化、经常化。
  要加大禁毒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开展创建“无毒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宣传活动,使防 毒、禁毒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防毒、禁毒意识。禁毒部门可 和学校建立组织联系,抽调专门人员与教师组成禁毒宣传教育小组,负责培训学校教师和到 学校宣讲毒情形势,保证教育的具体性和社会性。要以社区、学校为依托,扩大禁毒教育的 影响,不断提高学生家长的禁毒意识和家庭教育管理水平,使禁毒教育进入学校,进入社区 ,进入每个家庭,筑起禁毒的坚固防线。
  2以法禁毒,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毒品犯罪活动,杜绝毒品来源,是减少、消除吸毒问题的根本手段。2002年5月30日,焦作市公安局深入开展的禁毒严打,历时9天,抓获了吸毒人员1000余名 ,使全市的刑事犯罪案件下降了30,市区刑事犯罪案件下降了40,收到了十分显著的效果 。实践证明,只有加大对种、制、贩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禁毒严打专项,特别 是对引诱、强迫、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分子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是遏制 毒品犯罪,减少青少年吸毒的根本途径。
  3以情戒毒,做好吸毒青少年帮教管理。对于已经染上毒瘾的青少年来说,关键是要做好戒毒和帮教管理工作,使他们早日脱 离毒魔。
  一方面要加强戒毒所建设,提高戒毒水平和质量。目前,我省公安机关共建立强制戒毒所15 个,拥有戒毒床位2200张,依法对2万多人次的吸毒人员进行了强制戒毒,司法部门建立了 劳教戒毒所1个,拥有戒毒床位1500张,每年强制戒毒4000多人。但与青少年吸毒人数逐年 增加的现状相比,还不能满足戒毒的需要,加之戒毒者无力支付戒毒费用,戒毒工作在经费 方面存在较大的缺口,需要增加对戒毒工作的财政和人力投入,有计划地培养戒毒所需要的 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努力将戒毒所办成戒毒教育的学校,帮助吸毒青少年尽早戒除毒 瘾。
  另一方面要做好吸毒青少年的帮教管理工作,建立吸毒青少年社会预控体系。吸毒青少年本 身是受害者,社会、家庭、学校、单位不能对其歧视,放任自流,要为他们戒毒创造有利条 件。特别是对戒毒后的青少年,禁毒部门要建立回访制度,基层社区居委会、群团部门要同 他们建立帮教联系,并协助其家庭做好教育管理,使其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同时,为戒毒 青少年就业、就学提供服务和帮助,重树生活信心,早日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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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死亡比例值(青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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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点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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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复吸率居高不下。
  据调查,吸毒的青少年,几乎每个人都想戒毒,并尝试戒毒,但由于毒品对吸毒者生理和心 理的极大影响,一旦沾染,毒瘾便难以戒掉,极易形成吸毒戒毒复吸劳教戒毒 的现象。据强制戒毒所统计,我省吸毒人员戒毒后的综合复吸率为80左右,其中一年复吸 率为70,两年复吸率为80以上,三年复吸率为90以上。
  
二、造成的危害
  1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各类毒品对人体都有严重危害,尤其是青少年,身心发育均未成熟,受到的摧残更加严重。 吸毒不仅在生理上导致青少年的记忆力衰退、营养严重不足,抵抗力下降,诱发多种疾病, 而且在心理上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对毒品产生强烈的渴求,并逐渐摧毁其精神和 意志,使其堕落、道德沦丧,出现人格、心理变态。如一些吸毒成瘾又搞不到毒品的人 ,在毒瘾发作时,用切手指、砍胳膊、烟头烫等自残方式来缓解毒瘾,甚至走上自杀的道路 。焦作市一青年吸毒者毒瘾发作时自断左臂;三门峡市张某和妻子共同吸毒,把在金矿干活 挣 的40多万元吸光后,又卖掉全部家中财产,毒瘾发作时,他曾从五楼跳了下来,去年11月15 日年仅七岁的儿子也被他活活掐死在床上,随后本人企图自杀,后经抢救脱险。
  2严重影响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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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因分析
  1强烈的好奇心理。青少年时期是世界观、人生观还未形成的时期,对任何 事物都存在强烈的好奇心和探索欲望。在与染上吸毒恶习的青少年交谈中,我们发现多数青 少年最初接触毒品,往往受到好奇心的驱动,而且对不了解,在一试无妨的冒险 、侥幸心理驱使下误入歧途而不能自拔。如焦作市的张某(女),18岁,听说毒品可以使人飘 飘欲仙,想什么有什么,就认为如果自己能吸毒,日子会过得更充实,在强烈的好奇心理的 驱使下,很快成为毒品的俘虏,而且每天近百十元的毒资全靠“坐台”维持。据戒毒所有关 统计,因为好奇、受诱惑而染上毒瘾的占70。
  2不良的家庭环境影响。调查表明,许多青少年吸毒成瘾即是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言传身教的结果。如焦作 市破获的一个家庭共7个成员全部参与吸贩毒的案件,涉及祖孙三代人。除了家庭成员的吸 毒行为直接成为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外,一些家庭父母离异或者长期外出,孩子得不到正常的 教育,都是导致青少年吸毒成瘾的原因。如郑州市的康某,自幼父母离异,缺少正常的家庭 关爱和教育,高中毕业后,待业在家,感到生活无着落,内心空虚,在某娱乐场所接触毒品 后,无法自拔。
  3个人交友不慎被人诱骗。青少年缺乏分辨力,人际交往能力差,极易受到周围朋友、邻居的影响,而且在交往 中称兄道弟,盲目的从众心理极强。如袁某(女),23岁,因其好友吸毒,在好友“一试无妨 ”的劝说下,很快染上毒瘾。据调查,在吸毒青少年中,因为朋友吸毒觉得好奇、赶时髦而 吸毒和受朋友引诱后吸毒的占70以上。
  4教育管理的弱化。对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方式方法相对滞后,在调查中,有60以上的吸毒青少年缺 乏毒品知识的了解和认识,如焦作市的丁某,97年生病久治不愈,听说鸦片能治病,就尝试 吸食,至今已有5年的吸毒史,身体状况极差,仅有80多斤。此外,对吸毒青少年的帮教、 管理、控制工作薄弱,相当一部分戒毒后的青少年受到歧视,缺少关爱和帮助,以致自暴自 弃,仇视社会和家庭,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某男,23岁,强制戒毒后,家庭对其唾弃, 不管不问,很快与社会上的不良人员交往,2002年2月,因吸毒犯盗窃罪被判刑。
  
四、防治对策
  1以理拒毒,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要注重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
  要把防毒、禁毒教育作为对学生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学校教育阵地的作用,以禁毒知 识讲座、以案示例、观看禁毒展览、自护教育等形式,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禁毒教育,增强拒 绝毒品、远离毒品的自觉性,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目前,全国还没有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禁 毒教材,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力量编写针对青少年学生的禁毒教材,把禁毒教育纳入德育教 育的内容,使学校禁毒教育规范化、经常化。
  要加大禁毒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开展创建“无毒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宣传活动,使防 毒、禁毒的观念深入人心,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防毒、禁毒意识。禁毒部门可 和学校建立组织联系,抽调专门人员与教师组成禁毒宣传教育小组,负责培训学校教师和到 学校宣讲毒情形势,保证教育的具体性和社会性。要以社区、学校为依托,扩大禁毒教育的 影响,不断提高学生家长的禁毒意识和家庭教育管理水平,使禁毒教育进入学校,进入社区 ,进入每个家庭,筑起禁毒的坚固防线。
  2以法禁毒,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毒品犯罪活动,杜绝毒品来源,是减少、消除吸毒问题的根本手段。2002年5月30日,焦作市公安局深入开展的禁毒严打,历时9天,抓获了吸毒人员1000余名 ,使全市的刑事犯罪案件下降了30,市区刑事犯罪案件下降了40,收到了十分显著的效果 。实践证明,只有加大对种、制、贩毒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开展禁毒严打专项,特别 是对引诱、强迫、教唆、容留、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分子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是遏制 毒品犯罪,减少青少年吸毒的根本途径。
  3以情戒毒,做好吸毒青少年帮教管理。对于已经染上毒瘾的青少年来说,关键是要做好戒毒和帮教管理工作,使他们早日脱 离毒魔。
  一方面要加强戒毒所建设,提高戒毒水平和质量。目前,我省公安机关共建立强制戒毒所15 个,拥有戒毒床位2200张,依法对2万多人次的吸毒人员进行了强制戒毒,司法部门建立了 劳教戒毒所1个,拥有戒毒床位1500张,每年强制戒毒4000多人。但与青少年吸毒人数逐年 增加的现状相比,还不能满足戒毒的需要,加之戒毒者无力支付戒毒费用,戒毒工作在经费 方面存在较大的缺口,需要增加对戒毒工作的财政和人力投入,有计划地培养戒毒所需要的 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努力将戒毒所办成戒毒教育的学校,帮助吸毒青少年尽早戒除毒 瘾。
  另一方面要做好吸毒青少年的帮教管理工作,建立吸毒青少年社会预控体系。吸毒青少年本 身是受害者,社会、家庭、学校、单位不能对其歧视,放任自流,要为他们戒毒创造有利条 件。特别是对戒毒后的青少年,禁毒部门要建立回访制度,基层社区居委会、群团部门要同 他们建立帮教联系,并协助其家庭做好教育管理,使其远离毒品,珍惜生命,同时,为戒毒 青少年就业、就学提供服务和帮助,重树生活信心,早日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户主死亡继承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户主死亡继承比例是多少问题解答如下,
一、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在继承开始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能同时参加遗产继承,而是依法律规定,有先有后,而是分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如何分配遗产: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③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④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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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亡父母占多少比例
按照法律规定,未婚未育者的父母共同继承50%遗产,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程序分配。法定继承人首先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分配。但遗嘱生效且指定非亲属继承时,亲属则无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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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父母死亡赔偿金的比例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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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股东股权比例如何计算?
新进股东股权比例的计算,按照同比例稀释,股东持股比例,按照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与所有股东认缴出资总额的占比确定,股权获得可以通过大股东转让10%,所有股东同比例稀释出10%给新进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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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促进抵押权实现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怎样促进抵押权实现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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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很不幸,他的爸爸因为意外死亡了,现在他想要了解一下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比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丈夫死亡遗产继承比例是如何分配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丈夫死亡遗产继承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比例分配:
1、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2、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计算继承权最长诉讼时效的一个起点。按我国继承法 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这个二十年,是一个长的诉讼时效。
在继承的过程中,如果有一方放弃继承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
第三人利益的,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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