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1、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2、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给予欠薪垫付的,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按规定将垫付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直接支付到申请人本市指定银行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给予垫付的,由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专户中予以支付。垫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并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均最高均不超过被拖欠时的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