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笔者到某酒厂进行纳税检查,发现该酒厂04年有笔三年前的应付账款用白酒抵偿了部分款项,余款5.6万元转入资本公积,在计算所得税时,没有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为此,按税法规定对该酒厂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以偷税进行处理。该厂会计非常不理解,认为重组所得,按《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既然不是利润,理当不应缴纳所得税。如果对债务人重组的债务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利于鼓励企业债务重组。那么,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是否真的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话细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收入,并入利润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可见所得税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交企业所得税。 而在《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306号)第六条中也同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可知应付账款是由于企业赊购原材料形成的,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及增值税进项税构成应付账款,其采购成本必将随着生产的领用进入生产成本,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产生不用支付的应付账款,即意味着原来采购成本的降低,相应的也必将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从另一角度看,债权人因放弃债权必将形成重组损失,《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债权人应放弃债权而少缴企业所得税。所以,从重组的债权、债务双方整体来看,并没有因债务人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所以,尽管会计制度上规定债务人不用支付的应付款项不计入利润总额,而计入资本公积,但仍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