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依据我国《收养法》的一些规定,具体如下:
1.孩子过继,被收养人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
4.孩子过继,一般社会机构孩子收养的程序。(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2)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3)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4)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另外,《收养法》相关法条规定: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对于从其他亲朋等个人家庭之间过继孩子的,需要有口头或书面过继协议,并需要到民政机构登记或公证,如若不登记或公证,则不构成合法的事实收养或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抚养教育、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可能不受法律保护。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过继认定有效的情况下,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也如收养关系一样因过继事实而消灭呢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应依据过继协议来确定。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不再与生父母发生关系的,可以按照收养事实处理;协议约定过继之后,仍应对亲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仍有权继承亲生父母之财产的,应当认定过继之后,过继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如果过继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要结合过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事实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