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对相关责任人罚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