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收受的香烟如何折价
首要原则在于,涉案烟酒实物依然完好无损。在这种情境之下,烟草以及酒精的真实性及其在收取之时的货币价值都应当同步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在确定了其真实性的前提下,我们将采信由价格审定中心所出具的权威鉴定结论来确定其对应的价值。
其次来讲,关于那些以烟酒提货券、烟草兑换券形式接收的礼品。这类礼品本身并不涉及真假之辩,因而我们只需以这些特定的券面价值来作为认定其价值的基准,与此同时,我们还需及时获取相关商家对于烟草及酒精提货券、烟草兑换券面值与其实际价值之间是否等同或者存在一定差异的证据资料,例如相关的抵扣记录、结算凭证等等。当实际购买价格低于券面价值时,我们便应该以实际购买价格来认定其价值。如果经查证,某个管理服务对象以八折优惠购得一张面值为1000元的烟酒提货券,那么我们就应该将相关金额认定为800元。
再者,如果公职人员知晓或者参与了烟酒的购买过程。在实践中,如果送礼方在商场购买烟酒,而相关公职人员在场并且知情,尤其是在公职人员提出要求或者指定购买的情况下,我们就应该以对方实际支付的价格作为认定相关烟酒价值的依据,而烟酒本身的真伪并不影响我们对其所收烟酒价值的认定。
最后,如果涉案烟酒实物已经消失不见。鉴于烟酒均属易耗品,实践中确实存在烟酒已经被消费或者转赠他人,导致实物无法查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受贿罪收受人家人怎么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任何涉嫌触犯受贿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其亲属有权在案件进行侦查阶段时为其聘请专业辩护律师。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家属亦可向负责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其中,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以及对嫌犯是否已经构成犯罪做出准确性的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其主体必须为国家公职人员;
其次,行为人需充分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谋取个人或他人的经济利益;
再次,行为人需采取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两种手段来达成获取利益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首先,涉及的烟酒商品必须保持原有的状态,无任何损坏或损失。其真伪和价值应当由相关的技术鉴定机构以及价格审查确定中心进行精准判断和确认。对于烟草、酒类的提货券等赠品来说,其面值将被视为最终依据,因此需要核查提货券的面值与其在实际购买中产生的价值是否能够对应一致。当实际购买价格低于提货券面值时,我们将以实际支付的价格作为参考标准。如果在购买过程中有公职人员参与,那么他们所支付的价格将会成为主要的衡量依据。然而,如果实物已经消失或者因为易耗性的原因而无法进行查证,那么就无法对其价值进行准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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