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广东省的规定计算。劳动者前15年在其他省市参加工作,基本养老保险,后16年在广州市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把其他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到广州,办理退休,按照广东省的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在计算其他省市缴费工资指数时,用在其他省市的缴费工资,除以广东省当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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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见附件2。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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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参保人视同缴费账户的核定与建账工作。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与管理办法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66号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