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给你作参考!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答辩人:福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工业区XX幢2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答辩人因申请人王某某(下称申请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曾要求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答辩人与申请人未签署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申请人。2008年1月,新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后,答辩人曾要求申请人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由于申请人所担任的仓管职务比较重要,答辩人在申请人拖延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也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自2009年5月下旬开始无故旷工,答辩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其除名,并通过人事部口头通知其已被公司除名的事实。
1、申请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取得准生证就生育子女,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权享受产假。申请人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结婚证、准生证等可以合法生育的材料,不能证明其生育子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其怀孕、生育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无权享受产假,更不能获取产假期间相应的工资、津贴。
2、退一步说,即使申请人取得准生证,是合法生育。但其 从未向答辩人申请产假,更未向答辩人提交结婚证、准生证等申请产假的书面证明,而是从2009年5月下旬持续旷工。其因此被公司除名,不应享受产假工资及相应津贴。申请人自进入公司工作以来,并未告知答辩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直到2009年5月,申请人也未告知答辩人其已经结婚。2009年5月下旬,申请人开始旷工,公司人事部致电询问其为何旷工,其称身体暂时不舒服,休息
一、两天就到公司上班。但几天过后,申请人仍不到公司上班。答辩人多次电话催其上班,其要么不接电话,要么找各种借口不去公司上班。由于申请人连续旷工多日,2009年6月初,答辩人电话通知其已被公司除名,并要求其尽快回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事宜,但申请人一直拒绝回公司办理工作交接。
三、申请人因旷工被公司除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不应获得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自2006年11月进入公司上班,2009年5月下旬因持续旷工被公司除名。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按法律规定向其按时、足额支付了工资。其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答辩人除名,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可以获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四、答辩人自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后,即主动要求为申请人缴纳社保费用。由于申请人坚持要求答辩人将社保款折合成现金发给其,答辩人才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进入答辩人公司工作之后,答辩人即告知申请人将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申请人称自己是出来打工的,办理社保没什么用处,要求答辩人将答辩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折合成工资发给其。答辩人多次劝说,申请人坚持表态其不愿意办理社保,并强烈要求答辩人将社保费用折现发给其。因此,答辩人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但每月都将社保费用的相应款项折合成工资发给其。由于是申请人自己要求不缴纳社保费用的,其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费用的仲裁请求应被驳回。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贵委依法予以驳回。此致福州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答辩人:福州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