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的拆迁权益,是无法保障的:
1,农村房产拆迁的,只有本权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享受,当事人是外来户的,不能享受该拆迁补偿;
2,可以与原宅基地出让方协商处理宅基地上的房产(当事人出资建造)造价方面,获得一定的补偿;
3,协商无效的前提下,可以聘请当地的专业人士维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