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确定“不到庭”的一方是哪一方。
1,如果该案不到庭的人属于原告,同时事先没有通知法院并得到许可,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做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因为案件是以《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并予以公告,就形成了诉讼法律行为,该行为是严肃的。人民法院和该案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非因法定事由,一般不得随意无故拖延或变更。
2,如果该案不到庭的人属于被告,并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法院一般会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其次,这里说的结案,是指案件审结,并不能确定是否判决双方离婚。法院是否判决双方离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