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你带来了建筑安装合同纠纷起诉书,供你参考:
原告:梁某甲,男,出生年月日,汉族,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市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告:重庆市XX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乙,男,出生年月日,汉族,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 判令被告李某乙向原告梁某甲支付尚欠的工程款暂定为90万元;(具体金额以最终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二、 判令被告重庆市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XX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乙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1年6月2日,重庆市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管理代理及施工承包合同书》。重庆市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如下工程项目发包给重庆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内容:《渝南大道分流道(巴南段一期)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K0+000~K0+670段及该段内《设计补充通知单》中道路和部队新建大门与渝南分流道之间连接道路,路床标高以上的全部土石方挖方395199.03立方米挖运至项目代理单位平场范围内用于填方。
重庆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上述工程后,于2011年6月13日与李某乙签订《重庆市渝南分流道(巴南段一期)及77109部队挖填运爆破及回填碾压土石方平场施工承包合同书》,将工程转包给了李某乙。
2011年6月20日,被告李某乙(甲方)与原告梁某甲(乙方)签订《爆破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一、工程名称:重庆巴南区渝南大道K0-660、七七一〇九部队训练场土石方平基爆破。爆破范围按渝南大道K0-660、七七一〇九部队设计范围;
二、工程地点: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其龙村一社;
三、工程量:土石方爆破暂定为28万立方米。最后结算根据挖方区的图纸,以实际爆破方量为准;
四、工程造价:经甲、乙双方协商,该项目的爆破不分土石方成分综合单价为肆元/立方米,包干(不含税);
五、付款方式:按月进度支付90%的工程款,爆破完成后30日,支付剩余工程尾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梁某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2012年3月,原告梁某甲所承包的工程完工,被告李某乙按肆元/立方米,暂定28万立方米向原告梁某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即112万元。2012年6月18日,李某乙与重庆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结算。2012年7月,重庆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竣工结算,此时,原告梁某甲方才知晓挖方区的图纸,据以结算的实际爆破方量约为51万立方米。合同约定的爆破单价为肆元/立方米,被告李某乙尚欠原告梁某甲工程款暂定90万元。(具体数额以最终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于支持。”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现工程业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李某乙尚欠原告梁某甲工程款90万元。对此,被告李某乙理应承担给付责任,同时发包人重庆市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转包人重庆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2013年12月18日,重庆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重庆市XX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因此,重庆市XX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梁某甲承担工程欠款的给付责任。
本案纠纷涉及的工程项目位于巴南区,被告重庆市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也在巴南区,即巴南区同为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