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是不可以同时享受,国家规定生育津贴是针对职工按照国家要求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等规定才可以享受,而生育医疗费用就针对非休假期间相关的医疗费用因此两者是不可以同时享受的。
一、法律明确区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1)可了解到,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个人经验,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明确是不可以同时享受的,因为其对应所可以享受的条件是不同。生育津贴是补助职工在生育或者按照国家规定计划生育手术后休假期期间无就业,而生育医疗费用针对就是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等,由于双方所对应的报销以及补贴是不同的,因此是不可以同时享受的。考虑到各地政策不同,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保机构生育保险部门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