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朋友因为一些私人恩怨,把他的仇人关了2天,并没有对他的仇人造成什么人身伤害,之后把他的仇人放了,这是否属于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的

帮助10人 1.5w浏览 匿名 2017-02-17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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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司法实践中提出的绑架罪刑罚层次少、起刑点高,不能完全适应处理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七)》第六条对刑法典原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法定刑进行了修改,在原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档,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各地已相继出现适用绑架罪“情节较轻”条款的案例,但对于“情节较轻”的具体认识并不相同。笔者认为对绑架罪“情节较轻”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一、不能仅因行为人具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而认定属于“情节较轻”
    刑法规定的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法定主要包括自首、立功、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从犯等情节。对于绑架犯罪后的自首、立功情节不认定为“情节较轻”,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对绑架犯罪过程中有预备、未遂、中止、从犯等情形的,则易与绑架罪规定的“情节较轻”混淆。笔者认为,法定从宽量刑情节本身,不属于“情节较轻”的内容。理由如下:
    (一)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视为“情节较轻”的内容有违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对于刑法分则中“情节较轻”的规定属于定罪情节还是量刑情节,理论上存有争议。但不论将绑架罪的“情节较轻”视为何种情节,都不应将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视为情节较轻的内容。因为对于具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者,本身就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而《刑法修正案(七)》又对“情节较轻”设定了较轻的刑罚,若将法定从宽情节作为认定“情节较轻”的依据,则意味着对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重复使用,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二)从司法实践的通常理解来看,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一般也不作为“情节较轻”的内容
    以与绑架罪规定较为相似的故意杀人罪为例,刑法对故意杀人罪也设置了“情节较轻”的条款。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理解较为一致,通常认为包括大义灭亲杀人、出于义愤杀人、因受被告人长期虐待迫害而杀人、溺婴等情形。这些情节基本上是基于杀人行为的起因、动机等方面考量的,并不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对于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可参照此精神来把握。
    二、司法实践中对绑架罪的“情节较轻”具体掌握和适用
    (一)认定“情节较轻”首先应进行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
    刑法之所以对绑架罪增设情节较轻的条款,是因为一些特殊情形下发生的绑架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较低,与原来绑架罪设定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起刑点不相适应。因此,是否属于情节较轻首先要看绑架行为对法益侵害的严重程度。绑架罪侵害的法益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包括财产权益。若绑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如轻伤以上)或勒索了较大数额财物的,则体现出较强的法益侵害程度,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
    (二)法益侵害程度的判断只是认定“情节较轻”的前提
    绑架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应当设定较重的法定刑。此次《刑法修正案(七)》增设“情节较轻”的条款,也并非要整体下调对绑架罪的刑罚打击力度,而主要是为增加刑罚的弹性,以适应处理一些较特殊的绑架案件的需要,防止量刑畸重。因此,应当避免形成“凡未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都可认定为情节较轻”的认识。应在法益侵害程度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
    (三)在法益侵害程度判断的基础上,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1.绑架后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绑架罪系行为犯,绑架后并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也成立绑架罪既遂。但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出于悔悟或慑于法律威严等原因,未勒赎而主动放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若对此种危害性较小的行为也一律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罪刑明显不相适应,故可将其归入情节较轻的情形之一。
    2.因合法要求、利益得不到满足、保护而实施绑架人质的过激行为构成犯罪的。例如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合法权益被侵害、农民工为追讨欠薪等情形下,为引起社会、政府关注和重视而绑架人质的。
    3.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行为人出于气愤、报复等原因实施绑架犯罪的。例如因婚姻、感情问题产生纠纷,感情受欺骗方出于泄愤、报复、索取赔偿等目的实施绑架行为的。由于此种犯罪有一定的起因,被害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通常发生于特定人之间,对治安秩序及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破坏较小,相比之下危害性也较小,故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4.发生于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对发生于亲属之间的绑架犯罪,若被害方在事后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认定情节较轻有利于发挥刑罚教育、感化的功能和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5.为索取真实债务而绑架债务人,索要财物数额过大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行为人索要财物的数额明显超过债务本身的,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无不当。但考虑双方之间毕竟有一定的债务存在为基础,仍有别于单纯为勒赎而随意选择目标作案的绑架犯罪。在行为人索要的财物数额过大而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结合具体案件认定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当然,对于仅以索债为名,以并不存在的债务为借口绑架并勒索财物的,应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一般不得认定为情节较轻。
    6.行为人索取的财物数额确实较小的。对于行为人因生活所迫等原因实施绑架行为,仅勒索少量财物的,如已构成犯罪,亦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四)不应或不宜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形
    1.行为人实施的绑架人质的行为虽未造成人质伤害和实际取得财物,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例如行为人绑架人质并提出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的;人质亲属因恐惧等强烈精神刺激而精神失常的;绑架他人动机十分卑劣的等,不应认定为情节较轻。
    2.绑架过程中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例如绑架过程中猥亵、强奸被绑架人的。
    3.对于行为人仅因公安机关及时解救、被害人反抗等客观原因而未实际勒索到财物、未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简单认定为“情节较轻”。关于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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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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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修正案(七)》确立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意义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理论界对绑架罪的概念又作了进一步的定义,认为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
      我国的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上述“绑架勒索罪”吸收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之一,并确定为绑架罪,同时对绑架罪的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由于绑架犯罪不仅给被害人的人身与自由造成了严重的侵害,而且给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犯罪,因而《刑法》对犯绑架罪设置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虽然《刑法》对绑架罪设置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对震慑和预防这类犯罪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近年来绑架犯罪活动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论是犯罪形式还是犯罪的危害后果都呈现出多种态势。相对于变化了的客观环境,绑架罪过高的法定刑起点显得罪刑不相适应。同时,绑架罪法定刑的层次性不足,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多种常见的并有明显差异的情况也不能区别对待,难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孟德斯鸠说过:“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的通常解释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在目前的认识能力与技术水平之下,罪刑相适应只能要求严厉的刑罚分配给严重的犯罪,轻微的刑罚分配给轻微的犯罪,中等程度的刑罚分配给中等程度的犯罪,从而实现基本的公平与正义。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犯罪情况十分复杂,不排除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恶性不深,危害不大的情形存在,而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行为人一律按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法条款量刑,显然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修正内容。《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修正,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绑架罪的复杂情况,使得该罪的罪刑阶梯逐步趋于合理,也使得法官可以在精细的、合理的量刑阶梯内进行刑罚裁量,既能有效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又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使得今后对于绑架罪的定罪量刑更加科学,更加合乎正义的要求。从本案来看,被告人赵某与被绑架人丁某系男女朋友关系,赵某绑架丁某的犯罪动机只是为了逃避民警对其交通肇事的处罚,并不想伤害人质,客观上也没有对人质造成较大人身损害,其犯罪的情节确实较轻,并且与传统意义上的绑架犯罪相比区别比较明显。因此,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赵某犯罪情节较轻,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刑罚的正义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二、《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解读
      《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刑罚幅度,但相关部门对如何认定绑架罪的“情节较轻”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适用绑架罪情节较轻条款均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于“情节”的认定比较复杂,在刑法理论界,仅从对“情节”的定义就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层次的分类,如从刑法条款对情节的表述方式上可分为确定性情节、概括性情节和隐含性情节等;从情节对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的功能上可分为罪外情节、定罪情节、量刑情节和行刑情节等;从情节与特定犯罪和具体刑罚的关系上可分为罪前情节、罪中情节和罪后情节等;从情节是否为法律明确规定的关系上可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故而有必要对绑架罪的“情节较轻”的含义加以厘清。
      笔者认为,绑架罪“情节较轻”中的“情节”
    首先是指“酌定情节”。所谓“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为我国刑法认可的,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具有影响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各种事实情况。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绑架罪的立法本意,其所表述“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应当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可以根据不同案情予以斟酌考虑并灵活运用的酌定情节,因为刑法对法定情节的适用已经作出明文规定,如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以及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等等。而且对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从犯、胁从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的适用规定均十分明确,如果《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绑架罪“情节较轻”中的情节包含法定情节,则必然导致既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修订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条款,又必须依照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显然违背了刑法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其次,“情节较轻”中酌定情节仅是指“罪中情节”。由于酌定情节的外延比较宽泛,根据犯罪的时间和空间不同,酌定情节又可细分为“罪前酌定情节”、“罪中酌定情节”和“罪后酌定情节”。其中“罪前酌定情节”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前就已经存在并影响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状况的事实情况,如行为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是否惯犯、偶犯等;“罪中酌定情节”是指自犯罪起始至犯罪终结之间所发生的与犯罪行为密切相关的,影响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状况的具体事实特征,如犯罪动机、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行为侵害的对象、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等;“罪后酌定情节”是指犯罪行为终了以后,犯罪人对已经实施完毕的犯罪所持的态度,如坦白交代、毁灭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等。笔者认为,虽然“罪前情节”和“罪后情节”对刑罚的适用均产生较大的影响,但对于犯罪情节本身的轻重不具有直接的关联,其主要的功能在于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而“罪中情节”则与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具有密切联系,能够体现出主客观方面的情状或深度,既能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能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状况,从而成为评判犯罪情节轻重的主要的、基本的依据。所以,应当将“罪中酌定情节”作为判断绑架罪情节是否较轻的主要依据。
      
    三、《刑法修正案(七)》有关绑架罪“情节较轻”条款的适用
      绑架罪的情节比较复杂,性质各异,往往既存在有利于犯罪人的情节,也存在不利于犯罪人的情节,如何适用《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绑架罪“情节较轻”,实践中较难把握。
      笔者认为,认定绑架罪是否属于“情节较轻”,
    首先应当遵循全面评判原则。由于同一犯罪中往往存在既有法定情节,又有酌定情节,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等情形。对此,
    首先应当根据案件的酌定情节,从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时空、犯罪环境、犯罪对象和犯罪后果等多个方面加以综合分析,从而确定该绑架罪是构成“绑架基本犯”适用十年以上刑罚还是属于“绑架情节较轻”适用五年至十年刑罚。
    然后,根据案件的其他法定情节,分别在“绑架罪基本犯”的刑罚幅度内或者“绑架罪情节较轻”的刑罚幅度内予以从重或从轻、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三种情形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绑架罪情节较轻”。一是对行为人实施绑架之后,未将赎金索取到手就主动、安全释放人质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绑架情节较轻;二是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且行为人未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虐待等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绑架情节较轻;三是行为人仅仅因为生活所迫、经济压力等特殊原因,通过绑架人质以索取较少赎金来维持生计且未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一般可以认定为绑架情节较轻。当然,绑架犯罪比较复杂,其犯罪情节也难以一一罗列,但判断绑架情节的核心是全面评判原则,权衡、综合考虑一切对于行为人有利与不利的情况。
      
    其次,认定绑架罪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应当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司法实践中较多存在绑架预备、绑架中止、绑架未遂或者共同绑架犯罪中的绑架从犯、绑架胁从犯等情形,对于这类绑架是否构成绑架罪的“情节较轻”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分则的罪状设计都是以犯罪既遂为前提,无论是基本的犯罪构成、减轻的或加重的犯罪构成,都要遵循这一前提。因此,无论是绑架罪的基本犯罪构成、减轻或加重的犯罪构成,都应当以绑架犯罪既遂为前提。因此,在认定绑架是否“情节较轻”时,应当剔除犯罪未完成形态之因素,根据犯罪本身的酌定情节予以认定。如果根据犯罪本身的酌定情节可以认定为绑架情节较轻,则以绑架情节较轻的刑罚幅度为基础,再按照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的法律规定加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根据犯罪本身的酌定情节不能认定绑架较轻,就应当在绑架基本犯刑罚幅度基础上,按照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罚。相反,如果将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法定情节作为绑架“情节较轻”的认定依据,必然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此外,在共同绑架犯罪中,也应当按照共同绑架的整体情节,确认其绑架是否构成绑架罪的“情节较轻”,如果整个绑架犯罪不属“情节较轻”,对其中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从犯、胁从犯等仍须在绑架罪基本犯的刑罚幅度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认定绑架罪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应当把握好“情节较轻”与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之间的选择关系。需要明确的是,绑架罪作为一个重罪,即便属于“情节较轻”,也是较为严重地危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生命权及其亲友财产权等。如果犯罪人具有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目的,实力控制他人的手段显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应当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不以犯罪处理。不能因为有了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规定,就将原本不该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也以绑架罪的减轻构成加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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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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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没有具体的标准,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绑架手段
      
    2、绑架后果
      
    3、绑架对象
      
    4、绑架故意、目的与动机
      
    5、行为实施程度
      除上述要素以外,实施绑架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环境条件不同,也会对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产生影响。
      《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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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12-25 19: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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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
是指绑架犯罪行为本身情节较轻,而不是指案发后行为人具有自首、立功、认罪悔罪等罪后从轻处罚情节。犯罪行为本身情节是否较轻,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充分考虑绑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围绕绑架目的和动机是否卑劣、对象是否特殊、是否事出有因、暴力手段是否明显、情节是否恶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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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情节较轻如何处罚
从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中知道,犯绑架罪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此时可以对行为人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但同时会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不过要是犯本罪,同时又杀害了被绑架人的话,则可以对行为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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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较轻的绑架罪怎么判刑
从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中知道,犯绑架罪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此时可以对行为人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但同时会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不过要是犯本罪,同时又杀害了被绑架人的话,则可以对行为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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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预备、未遂、中止是不是“情节较轻”的绑架罪
绑架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与“情节较轻”之间也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绑架罪中预备、未遂或者中止是绑架罪量刑必须考虑的法定从宽的量刑情节,其与“情节较轻”的认定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绑架罪的预备、未遂或者中止不宜作为认定“情节较轻”重点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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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中的情节较轻处罚是什么
从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中知道,犯绑架罪如果情节比较轻的话,此时可以对行为人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的处罚,但同时会判处一定数额的罚金。不过要是犯本罪,同时又杀害了被绑架人的话,则可以对行为人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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