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继承的区别如下:
房产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此条款,说明房产赠与满足无偿的条件,并且在过户手续完成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主动撤销赠与。
房产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房产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且无纠纷的,则可作为公民的遗产在死后对遗产继承人进行分配。《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由遗嘱规定,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人规定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则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房产买卖:房屋买卖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只是普通的社会关系,不一定是亲属或者其他特别社会关系。